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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VIDEO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V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电子视像产业链上下游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北京海淀区复兴路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承担政府授权和交办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行业信息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对视像行业的产品和技术进行推荐;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信息交流
    组织行业间技术、经济、市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交流。
    (三)国际合作
    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
    (四)研究咨询
    开展视像行业技术、产品、市场、运营、投资等方面热点与难点问题的研究,发布研究成果,承担有关咨询服务业务。
    (五)业务培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宣贯行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培训工作;经授权开展职称评定工作。
    (六)书刊编辑
    编辑出版行业权威书刊,宣传行业正确导向和引导理性消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从事电子视像产业链上下游生产、研究、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承认本团体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向本团体提出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单位盖章、个人签名后一式两份交到本团体秘书处;
    (四)将批准入会通知书发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未批准的应予说明);
    (五)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按本团体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六)本团体秘书处收到会费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即成为本团体的正式会员,并在本团体网站和有关刊物上公告;
    (七)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团体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加强与本团体的沟通,及时反映行业出现的共性问题积极参与应对行动,维护行业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批准行规和行约;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出席重要会议;
    (四)其它会员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的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24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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