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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VIDEO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VIA)。
第二条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本章程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国电子视像产品生产企业及相关企 、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经政府批准并合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根据现代经济技术发展的特点,本着增强行业知识经济观念,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能力,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提高市场经济素质,熟悉国际市场规则并善于用来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全球化机制的建立的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确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行业管理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任务;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在进出口贸易和技术引进等方面形成统一立场;针对行业内技术、经济、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行业优势组织调研或攻关。
(二)信息交流
开展对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政府报告本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并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组织行业内技术、经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交流。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
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
(四)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书刊编辑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电子视像产品 (包括整机、元器件、原材料)生产研究的企事业、质量监督检验所、大专院校、经营单位和个人,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常设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讨论;
(三)理事会通过后,授权常设机构发出入会通知书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代表原则上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法人代表如有变动,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协会总部。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四)有权向协会要求提供帮助;
(五)有权向协会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按规定及时报送技术、经济情报和数据资料;
(三)维护行业利益,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向会员企业介绍自己的经验并提供帮助;
(四)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向总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无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其采取暂停活动、劝其退会、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交回会员证书。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对有意促进我国电子视像行业发展的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外籍学者,可聘请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分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中民主协商产生。名额分配和代表产生的办法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根据行业形势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批准行规和行约;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其它须经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人选从会员代表中协商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职期内如有变动,由该理事所在单位另行补充一名,接替理事工作,并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四)制定协会工作纲要,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会员的奖励和惩戒;
(六)审议批准协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对外代表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
(九)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有关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和专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协会正、副会长,各分会会长为常务理事,协会秘书长为专务理事。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人选从理事中协商提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动,自行免去职务,从副会长中另行协商产生。
第十八条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后为协会理事。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 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常设机构(协会总部)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协会法人代表可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可聘请行业内有名望、热心于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分支工作机构,各分支机构主任列席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按专业划分若干分会。
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分会理事若干名,组成分会理事会。分会理事人选从分会会员代表中协商提出,由分会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分会正、副会长人选,从分会理事会成员中协商提出,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分会理事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自行免去职务,由所在单位另行补任一名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会址设在分会会长所在单位。分会应贯彻协会理事会的决议,在协会总部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分会的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分会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和产销衔接;
(三)讨论和决定分会内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建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行业专业性组织。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协会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兼职联络员,以便加强联系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会费,总会统一收取会费,根据分会的工作需要下拨;
(二)协会举办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企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经费来源手续要齐全正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手续要齐全正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会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二ΟΟ三年九月二十日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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